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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教师职业行为的典型案例

资料来源:金沙贵宾热线检测中心      日期:2022年07月01日 12:47     浏览量:

案例1——高校教师承担涉密项目,无视保密工作纪律

魏某某系某高校国家重点实验室教授,2013年7月,参与了某项机密级国家安全重大基础项目的研究工作,并且是其中一个子课题的项目负责人。在承担项目之初,学校组织了专门的科研项目保密管理专题培训,一再强调涉密内容严禁上网。然而,魏某某却无视保密工作纪律要求,在连接互联网的个人电脑上撰写涉密论文,更为严重的是通过电子邮件将机密级课题协议书及自己撰写的涉密论文提纲发送给其他合作单位该邮件被国家有关部门截获后,立即通知了该学校。学校在对魏某某调查结束后,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取消其五年内承担涉密项目的资格,并责令其在实验室职工大会上作出深刻检查,负有领导责任的实验室负责人高某也作出了书面检查。

案例2——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高校教师未经学校审批私自出国

2020年2月,全国正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关键期,某高校向全体教职员工明确提出暂缓出国(境)的要求,绝大多数教职工对当前疫情下的出入境管理政策表示理解和支持,不再考虑出国。但某学院教师李某某在未经学校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接受国外学校邀请,擅自出国到加拿大某高校参会,并进行了学术报告。李某某出国期间,单位多次统计教职工所在地情况,李某某一直声称自己在国内,无居住地变更情况。据该学校调查情况通报,李某某之前因私出国之后,便把护照留在了自己手中,没有及时向学院上交自己的护照,同时李某某所在学院工作人员也没有及时收取李某某的护照。李某某的行为,违反政治纪律,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此事严重违反了“疫情防控期间,企事业单位因公因私出国活动暂缓”和“公职人员不得因私出国”的规定,对学校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学校对李某某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李某某所在学院也因为此事受到了学校的通报批评。

案例3——学生在课堂上发生斗殴冲突,高校教师不管不顾,充当“看客”

2013年6月,某高校大二年级一班级在《现当代文学》课堂上,两名学生因互相开玩笑而发生语言冲突,并随后发展为肢体冲突,双方大打出手。授课教师贵某某,选择站在三尺讲台上充当“看客”,并未加以制止,一名学生被另一名学生殴打倒地,贵某某也不管不顾,继续进行自己的教学直至下课。下课后,其他学生拨打了救护电话,然而倒地学生因出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事情发生后,当地教育部门高度重视,贵某某也因此被冠以“贵不管”的称呼。6月27日,参与斗殴的学生、学校及涉事教师贵某某就此事达成了协议。根据这份协议,由参与打斗的学生、授课教师贵某某和学校承担赔偿费用共40.5万元,学校给予贵某某开除的处分。

案例4——高校教师以学校名义私自开设培训班,损害学校声誉和利益

2017年3月,某高校音乐学院潘某以学校名义在外开设培训班的事件在该校贴吧引起广大网友讨论。潘某寒假期间,在学院不知情的情况下招募了多名中学音乐教师,共同以某高校音乐学院的名义开设了声乐补习班,并到当地多所中学进行宣传。潘某的培训班一共招收了100余名学生,每名学生缴费2000-3000元不等,培训地点位于该校附近的一座写字楼内。培训活动进行了一周,部分学生家长对潘某补习班的授课效果不太满意,便电话联系了该校音乐学院工作人员。音乐学院工作人员表示对此事并不知情,并回复学院没有开办相关补习班,学院向学校汇报了相关情况,学校对潘某展开调查,后学校官方通报,潘某的行为已经涉嫌以学校名义私自开办培训班,责令其停止该行为,并给予潘某降低岗位等级的处分,专业技术等级由九级降至为十级,扣发当年岗位津贴。

案例5——高校教师在个人微博发表不当言论

王小妮,2005年在海南大学人文传播学院任教,2012年退休。曾出版过多部诗歌、随笔、小说,有“朦胧诗人”之称,在业界小有名气。2020年4月29日,有网友爆料称海南大学退休教授王小妮曾于2011年至2014年期间在其个人微博上多次发表不当言论,引发热议。据网友提供的王小妮微博截图显示,王小妮长期在自己的微博平台发布并转发多条台独、港独言论,不仅将台湾描述为“国家”,还讽刺党和国家领导人,讽刺中国政治,将学习雷锋内容描述为“荒诞的戏剧素材”,将网络作为发泄自己心中不满的地方。2020年4月30日,海南大学官方微博发布声明:“针对网友反映我校退休教师王小妮个人微博发表不当言论的问题,学校已经成立专项工作组对相关情况进行核查。”

案例6——高校教师在课堂上发表不当言论

2017年9月18日,北京建筑大学理学院数学系教师许传青在讲授《概率论》课程中,将日本民族和中华民族进行不恰当对比,在课堂上宣扬“种族歧视”,称“中华民族是劣等民族”,“除日本以外所有亚裔都是劣等民族”,宣泄个人不满。许传青发表不当言论的当天是9月18日,正是九一八事变纪念日。课程结束后,许传青的言论被学生举报并通过微信群、微博等社交平台曝光,造成较恶劣的社会影响,班级内学生也向学校校长写了关于许传青不当言论的举报信。9月19日,北京建筑大学表示,学校对许传青发表错误言论事件高度重视,正在进行调查。2018年4月,北京建筑大学将许传青的错误言论定性为教学事故,在教学过程中借题发挥,宣泄个人不满,造成消极影响,背离教学大纲,教学内容错误,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案例7——高校教师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色情内容

南某,曾是某高校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2018年10月,因涉嫌传播淫秽色情内容而被公安机关逮捕。2018年10月,一网站的聊天室里有人反复发出激情表演的信息,引起了当地警方的注意。据办案民警介绍,这个网站有“广告房”和“贵宾房”,前者是免费的诱惑表演,后者需要付费进入。在所谓的“贵宾房”中,每晚10时到12时就有所谓的“真人秀”,其实就是淫秽色情表演。随后,公安机关组织人员对该网站进行调查,发现这是一个有组织的犯罪团伙,涉案地分布于北京、天津、河北、广西、内蒙古等多地,南某仅是犯罪团伙当中的一员。10月29日,多地警方联合行动,共同抓捕了该犯罪团伙的全部成员,其中就包括南某。南某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时也被所在学校开除。

案例8——高校教师浏览国外网站,翻译传播宗教类非法出版物

某某为某高校信息工程学院教师,由于刚参加工作,喜欢追求新潮,平时经常通过“翻墙软件”,浏览国外一些网站。在一次浏览国外网站的过程中,周某某无意当中看到了一些宗教类非法出版物,在好奇心的驱使下,周某某翻译了一些宗教类非法出版物和音像制品,并利用微博发布了相关内容。随后,周某某将自己的微博昵称告诉了几名学生,这几名学生又将周某某微博中的内容分别发给了自己的同学、家人和朋友。周某某一共在个人微博上上传了涉及宗教极端思想的博文共计221篇,这些内容传播速度非常快,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并且转发下载量达到500次以上,情节严重。周某某被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所在学校给予周某某开除的处分。

案例9——高校教师在考研辅导培训机构兼职,屡次出现敷衍教学的行为

受疫情影响,某高校在2020年3月初,开启了线上教学工作。该校历史学院教师乌某某,在进行线上教学工作的同时,在校外某考研辅导培训机构兼职从事线上研究生复试指导培训工作。由于授课时间的冲突,乌某某多次违反学校教学规定,在没有申请审批的情况下,私自调停课程;除此之外,乌某某在线上教学工作中多次出现授课时间不足、迟到早退的情况。学校收到了关于乌某某在外私自兼职的举报信,约谈了乌某某。学校认定乌某某私自从事兼职兼薪工作,影响了学校的正常教学工作,属于敷衍教学行为,违反了学校师德行为规范,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2020年度考核评定其为不合格等次,从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24个月内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称评定、申报人才计划以及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

案例10——高校青年教师为发展自己的“副业”,加入网店、微商行业

申某某自2016年进入某高校任专任教师以来,一直对自己的收入不太满意,经常向同事以及学生诉苦,认为自己读了20几年的书,每个月仅拿5000多元的工资,很难让自己过上体面的生活。一次老乡聚会,同为高校教师管某的一席话让他“茅塞顿开”:“只要你上课别出啥事故,考试别让学生挂科,课上得好与不好无所谓,有时间做一点副业。”不久之后,申某某寻找到了自己的“副业”,加入了网店、微商行业。申某某不仅在课余时间打理自己的网店,在课堂上也经常给自己的网店做广告;不仅让学生加入自己的购物群,还让学生采用虚假购买店铺商品的方式帮助其刷好评,甚至还以勤工助学的名义让学生帮其管理店铺,严重影响了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有关学生向学校举报了申某某的行为,随后,学校对申某某进行了批评教育,责令申某某停止在课堂上从事无关教学的行为,并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案例11——高校教师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工作安排,影响学院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

齐某某为某高校教师,2015年6月份以博士研究生应届毕业生的身份进入该校文学院工作,学院此时的教学秘书吴某某即将于7月份退休,由于涉及到新学期排课、本科生毕业等事宜,教学办公室需要一名年轻教师来承担部分工作,学院希望齐某某能够暂时兼任教学秘书。当学院工作人员告知齐某某此事时,齐某某当即表示自己不会从事教学秘书的工作。学院主管教学工作的领导与齐某某进行了谈话,齐某某表示自己是来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的,根本没有时间和精力从事行政管理的工作,甚至还表示如果必须要担任的话,那自己只能离职。为此,学院教学秘书岗位出现了空缺,影响了学院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学院党政负责人对齐某某进行了批评教育。

案例12——高校教师编造虚假理由,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

徐某为某高校教师,2019年3月,学校通知徐某5月份需到北京进行一个月的学习工作,徐某表示同意。但在外出学习前期,徐某临时告知学校,自己身体不适,不能进行外出学习的任务。学校向徐某明确表示了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急程度,徐某仍拒绝该项工作,并表示:如果在外出学习时,自己突发疾病,谁能担起这个责任?学校只能重新安排其他老师外出。事后,学校向徐某所在学院了解了情况并与徐某进行了谈话,得知徐某身体并没有问题,只是由于有一项课题即将结题,徐某认为外出学习会浪费自己的时间。徐某拒绝学校工作安排的行为,对学校的声誉和形象都造成了负面影响。在学校对其调查结束后,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案例13——高校教师实验室使用不当,导致发生爆炸事故

2018年12月26日,北京交通大学市政与环境工程实验室发生爆炸燃烧事故,造成3人死亡。北京市政府随即成立事故调查组,经查,该起事故直接原因为:实验室工作人员在使用搅拌机对镁粉和磷酸搅拌、反应过程中,料斗内产生的氢气被搅拌机转轴处金属摩擦、碰撞产生的火花点燃爆炸,继而引发镁粉粉尘云爆炸,爆炸引起周边镁粉和其他可燃物燃烧,造成现场3名学生烧死。事故调查组同时认定,北京交通大学有关人员违规开展试验、冒险作业;违规购买、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对实验室和科研项目安全管理不到位。依据事故调查的结论,公安机关对事发科研项目负责人李德生和事发实验室管理人员张琼依法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14——高校教师备课不认真,致使课堂教学无法正常进行

某高校旅游学院辅导员左某,长期为该学院全体本科生讲授《形势与政策》与《职业生涯规划》课程。据相关学生反映,左某认为这两门课程根本没什么用,是“送分课”,所以他从不备课,每次上课前都让班委帮他在网上寻找一些时政热点,拼凑成一个PPT,或者直接从百度文库下载一个PPT进行讲授。在课堂上,左某只是一字不差从头到尾念一遍PPT,从来不进行讲解,也从来没有课堂互动;面对少数同学的提问,左某也直接置之不理。甚至左某有一次在课堂上PPT念的过快,90分钟的课程,只用了45分钟便全部讲完了,导致接下来的45分钟没有了讲授内容,左某索性将之前讲授完的PPT重新念了一遍,引起了该院学生的强烈不满并将其举报到学校。学校得知此消息后,给予左某行政警告的处分,并调离辅导员工作岗位。

案例15——高校教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抄袭剽窃

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调查核实,天津大学建筑学院教师戴路在其2018年申报的基金项目“近现代建筑遗产记录信息化技术及其保护再利用研究”申请书中,抄袭剽窃了其在2014年评审过的东南大学教师方立新获资助基金项目“南京民国建筑修缮BIM模型实例库的构建及其数据挖掘与知识发现研究”申请书的内容。经监督委员会五届三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2019年第六次委务会议决定取消戴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4年,取消戴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议、评审资格7年并给予其通报批评。

案例16——高校招生办教师在回答高考生咨询录取事宜时态度恶劣

2019年7月正值高考录取关键时期,某大学招生办教职工李某某,在面对学生打电话咨询有关学校录取事宜时,态度恶劣,言语粗鲁,对于学生所提出的有关问题,不能及时给出较为准确的回复。当学生问到关于该校住宿等详细情况时,李某某直截了当地说:“你是来读书还是来度假?你当你自己是什么人?你要是觉得我们住宿条件差,你还是在家里上大学吧!”在考生进行第二次询问时,李某某匆匆敷衍几句,便挂断了电话。当地媒体得知这一情况后,电话联系了李某某,李某某表示:“每天有几百个考生进行电话询问,难道我还要一条一条解释给他们吗?我不得累死在工作岗位上吗?”在学校了解情况后,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李某某调离现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处理。

案例17——高校辅导员在管理与服务学生工作中不作为

某高校张某某作为一名大四年级的辅导员,未按学校要求为毕业生班级召开考研交流大会和就业前景分析会议,也没有及时将学校有关毕业生的安排和相关文件下发到年级群中。有同学进行询问时,张某某说:“开了你们也不听,开也是浪费大家的时间,还不如不开!你们听吗?”而且张某某在学生的学籍、入党、团申请书等文件的管理工作中不负责,造成部分文件丢失,导致该班部分学生毕业推迟。该学校了解到学生反映的相关情况后,认定张某某作为辅导员,没有尽到应具有的管理责任、服务责任和育人责任。在学校对张某某的情况调查结束后,给予其行政警告的处分,并调离辅导员岗位工作。

案例18——高校辅导员在学生推优中偏袒班委

钱某为某高校经管学院的辅导员,兼任该学院团委书记。平时钱某事务性的工作很多,不仅要管理本年级的学生,还要负责学院团委、学生会一些事务,为此钱某找了多名班委担任她的学生助理。该学院每年都会进行入党推优活动,其中的一名学生助理小刘,由于上学期有一门考试挂科,今年不能进行推优。小刘找到了钱某,希望钱某帮助自己获得推优资格。在推优过程中,钱某将小刘也列为了候选人,让大家投票,由于小刘挂科的事情没有多少人知晓,小刘获得了推优资格。除此之外,在各种评优评奖工作中,钱某屡次偏袒学生助理,导致其他普通学生根本没有机会评优,但多数学生敢怒不敢言。后在奖学金评选过程中该班学生向学校及学院反映了钱某偏袒学生助理的情况,学校才开始对钱某进行调查。钱某所在学院对钱某进行了严肃批评,学校给予钱某行政记过处分,并调离辅导员岗位,学生助理因为钱某偏袒而受到的荣誉全部撤销。

案例19——高校教师作为研究生入学考试出题人,考试前对朋友孩子进行辅导

李某为某高校物理学院专任教师,张某为该学院行政管理人员,二人平时私交不错。2016年,李某为该校研究生入学考试《普通物理学》科目的出题人。张某的一位高中同学吴某找到了张某,诉说了今年自己的孩子要报考张某所在学院的研究生,希望张某能够帮其联系一下专业课考试的命题老师。张某便找到了李某,李某认为自己平时和张某关系不错,给吴某的孩子进行一下辅导也没有什么问题,这样也算帮了张某一个忙。开考前的一周,张某带着吴某的孩子来到了李某的办公室,李某给吴某的孩子串讲了几个知识点,期间把自己命题的内容也包含了进去;结束后,吴某的孩子掏出了一个装有2000元人民币的信封,李某一开始表示了推辞,但吴某的孩子把信封扔下便离开,李某也就收下了。事发后,该校高度重视,对李某进行了调查,李某一开始较为抗拒,表示身边多名同事都有类似的行为,自己只不过是其中一员而已。学校取消了李某硕士研究生导师的资格,给予其降低岗位等级的处分,专业技术等级由五级降至为七级。

案例20——高校辅导员为学生办事,违规收受学生家长礼金

杨某某为某医学学校2013级临床医学专业辅导员。叶某是杨某某的专科学生,为了更好找工作,便想进行专接本。2016年3月,叶某的母亲段某来到学校找到了杨某某,希望杨某某能够帮助自己的女儿进行专接本,杨某某开始表示了推脱,但段某提出给杨某某一些“好处费”,杨某某为此而动心。最终,段某给杨某某转账了4万元作为“好处费”。但叶某在考试中,成绩未达到专接本报名考试资格要求,专接本的事情未办成。段某希望杨某某能够将4万元退回,杨某某却认为自己也提前为该事情进行了谋划,不应该退回,并且以各种理由搪塞拒绝。段某便向杨某某所在学院反映了该问题,学校随即对杨某某进行调查。学校认定杨某某严重违反了工作纪律,责令其把礼金退回,并给予降低岗位等级的处分,专业技术等级由助理政工师降至为政工员。

案例21——高校辅导员收受学生及学生家长礼金

某高校经济管理系辅导员陈某于2015年7月在该校读完硕士研究生后留校工作,9月份便负责经济管理系新生辅导员的工作。参加工作之初,有的家长找到陈某,希望陈某对其孩子进行照顾,并带来了一些土特产,陈某都表示了拒绝。但随着参加工作时间的推移,陈某也听闻了其他同事收受学生及学生家长礼金、茶叶、烟酒等物品的事情。2017年,在经济管理系选拔入党积极分子前夕,张某的家长找到陈某,希望陈某能够照顾自己的儿子,并将价值2000元的购物卡送给了陈某,陈某一开始表示了拒绝,但在张某的极力劝说下,陈某也就接受了购物卡。随后,张某的儿子也顺利当选了入党积极分子。自此至2019年7月,陈某在担任辅导员期间,先后收取8名学生及家长的购物卡、红包及礼品等共计16000元。学校接到举报后展开调查,经研究给予陈某降低岗位等级的处分,专业技术等级由十一级降至为十二级,违纪所得被收缴,并调离辅导员工作岗位。

案例22——高校教师深夜多次通过微信给学生发送低俗消息

2019年6月1日,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一女生在微博爆料,称被李姓老师深夜发消息骚扰。爆料微博中发布了多张微信聊天记录的截图,李姓老师所发信息中出现了诸多低俗字眼。第二天李姓老师向当事女生发消息表示道歉,称说了胡话,并请求得到当事女生谅解。事情被曝光后,一名自称是该学院09级证券投资专业的男生留言说,2010年自己的女朋友也被李姓老师骚扰过,经网友证实,该李姓老师为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李某某。6月1日晚,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在微博发表声明,表示学院对此事高度重视,立即成立调查组进行核查,并对涉事老师做出停职调查的决定。6月3日晚,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再次发布情况通报,认定李某某存在严重违背教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的行为,依据相关规定,对其给予开除处理。

案例23——高校教师性侵女同事、女学生

戴松元曾任华北电力大学可再生能源学院院长,二级研究员。2019年3月10日,有网友反映称,“戴姓院长性侵女教师”,该女教师因性侵、怀孕导致重度抑郁症,多次自杀未遂,戴松元还劝说该女教师接受流产手术。随后,又有网友晒出多张网聊截图,称戴松元涉嫌性骚扰女学生,在聊天中戴松元不仅对女学生进行言语挑逗,并且还发送多张自己隐私部位的照片。事发后,华北电力大学高度重视此事,发表声明表示学校于3月20日停止戴松元院长工作。依据学校纪委前期核查情况,3月28日决定免去戴松元可再生能源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职务,相关违纪问题由纪委依纪依规立案审查,严肃处理。

案例24——高校教师私下与女研究生单独约会并发生不正当关系

朱某某系某高校法学院教师,早年离婚,一直独居。2015年9月,恰逢2014级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开题前夕,朱某某的硕士研究生白某某正在准备开题答辩,由于白某某基础较差,便找到了导师朱某某,希望朱某某给予其一定关照,朱某某提议周末二人一起吃个饭,期间可以给予白某某一定指导,白某某表示同意。二人周末在当地一家茶餐厅用餐,朱某某表示可以帮助白某某完成毕业论文,同时开始诉说自己一个人生活的艰辛及内心的寂寞,饭后二人在附近一家快捷酒店开了房间,发生了性关系。事后,白某某内心十分后悔,向家长坦白了此事,白某某父母向学校举报了朱某某。学校接到举报后展开调查,经研究给予朱某某记过处分,2016年度考核不合格,从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12个月内停发岗位津贴。